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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趨利性執法』關鍵是規避『以罰代法』
- 時間:2025-03-17 09:27
- 來源:中國建設報
在法治社會中,執法行為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手段。趨利性執法現象的出現,不僅違背了執法的初衷,也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依筆者之見,遏制趨利性執法,關鍵在于規避“以罰代法”,這不僅是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趨利性執法的核心問題,在于將經濟利益置于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之上。“以罰代法”更是將罰款異化為執法的替代手段,忽視了法律應有的教育、警示和糾正功能,導致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規避“以罰代法”,需要完善法律法規,明確執法目的和手段。法律法規應明確規定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力邊界和行為規范,嚴禁將罰款作為執法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同時,建立健全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對濫用職權、以罰代法的執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使其產生足夠的震懾作用。只有在法律框架內明確執法行為的正當性和規范性,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趨利性執法。
強化執法監督,也是遏制“以罰代法”的重要手段。有效的監督機制,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過程中的偏差與錯誤。應當將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可以通過執法部門內部的審計、監察等機構進行,外部監督則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包括媒體監督、公眾監督以及司法監督等。多渠道、多層次的監督體系能夠形成強大的制約力量,有效防止執法權力的濫用。
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同樣至關重要。執法人員是執法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其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直接關系到執法的效果和質量。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使其深刻理解執法的目的和意義,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利益觀。
此外,推進執法公開透明也是遏制趨利性執法的有效途徑。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執法公開透明,能夠有效減少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的空間。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開透明的執法環境,不僅能夠增強公眾對執法行為的信任和支持,也能夠促使執法人員更加規范、公正地行使執法權力。
遏制趨利性執法、規避“以罰代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監督機制的強化、執法人員素質的提升以及執法公開透明的推進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才能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法治社會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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