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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中涉及個人隱私如何處理
- 時間:2023-10-27 10:15
- 來源:中國建設報
——趙某訴某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
被告:某縣人民政府
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其所在片區內房屋評估結果及所有分戶的補償結果等政府信息。被告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要求公開的房屋評估結果等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公開。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審法院認為,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隱私,被告不予公開并無不當;再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及某縣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并責令某縣政府重新作出答復。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被征收人房屋的評估結果等信息是否因屬于個人隱私而可依法免于公開。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本案中,原告所申請公開的信息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其他用戶的個人隱私,但為了保證征收補償的公開公平,消除被征收人對不公平補償的疑慮和擔心,法律對這類個人隱私權作出一些特殊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屬于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從前述相關規定可知,原告要求公開相關國有土地上被征收片區內相關評估和補償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據此,再審法院認為,應當通過被征收人讓渡部分個人信息的方式來優先保護與公共利益相關的知情權、監督權,為此,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不應也不必以權利人的同意為前提。
案件提示
行政機關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首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該法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明確了有關不公開的豁免條款,包括: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信息;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因此,當國家安全利益、行政機關行政上的利益或他人重要權益優先于信息公開申請人知悉政府信息的權利時,行政機關應當或可以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了隱私權是受保護的人格權。因此,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行政機關即使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也不能侵害個人的隱私權。
最后,判斷不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是否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時,行政機關可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量。一是判斷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如果屬于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判斷個人隱私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二是判斷公開信息的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如果公共利益的內容有助于實現該法的立法目的,則該公共利益屬于“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范疇,則行政機關公開信息是符合行政行為妥當性原則的。三是對個人隱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比較衡量,可對利益衡量相關的因素進行列舉、分析、排序,只有當公開信息所實現的公共利益優先于限制公開信息所保護的個人隱私利益時,個人信息才應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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