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策法規>>部門規章>>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3)
- 時間:2013-11-14 18:28
- 來源:建設行業信息網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工商登記注銷后,其資質證書失效。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二十條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并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五)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冊于分支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后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等事項或房地產估價機構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后30日內,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四章 估價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估價業務。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
二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委托合同。
估價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估價對象;
(四)估價目的;
(五)價值時點;
(六)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七)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第三十條 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因估價需要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五)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
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屆滿而估價服務的行為尚未結束的,應當保管到估價服務的行為結束為止。
第三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本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有關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文檔,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房地產估價報告以及估價委托合同、實地查勘記錄等估價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十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估價機構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被撤銷、撤回,或者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或者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信息。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行為應當作為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拒絕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由其上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擅自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9日建設部頒布的《關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建房[1997]1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的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一篇: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下一篇: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相關閱讀:
友情鏈接
-
| 中國建筑
| 中國鐵建
| 第一商用汽車
| 中國建造師網
| 數字化企業
| 中國交通新聞
| 中國項目招標
| 中國基礎建設
| 建筑網
| 中國名企排行
| 山西建筑考試
| 中國城市網
| 中國建材市場網
| 中國工業新聞
| 綜合節電
| 中國新聞網
| 工程建設
| 中國日報網
| 中國能源新聞
| 建材之家
| 城市交通網
| 中國工程網
| 中國港灣
| 中國路橋
| 全球貿易網
| 環保科技
| 國聯資源網
| 綠建之窗
| 魯班大學
| 一覽路橋網
| 中國鐵路
| 中國城鎮
| 五展六會
| 新型建材
| 蟲筑網
| 中國電建
| 建筑信息
| BICES 2025
| 冶金工業
| 中國交建
| 中國中鐵
| 阿拉丁
| 河姆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