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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惡意設定居住權作為對抗執行的『避風港』
- 時間:2024-08-19 09:22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具有排他效力,即居住權人對于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然而,部分被執行人試圖“鉆空子”,惡意在房屋上設定居住權以對抗法院執行。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執行案件,依法滌除被執行人惡意為案外人設定的居住權,使房屋以未負擔居住權的狀態進入司法拍賣程序,有力保障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作為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住宅居住權一旦設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在其期限未屆滿或居住權人未死亡前,該住宅就基本排除了通過轉讓、繼承、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的可能。換言之,設定了居住權的住宅在一定期限內是不會發生物權轉移效力的,由此讓被執行人通過惡意設定居住權對抗執行有機可乘。
房屋居住權被被執行人惡意設定成為對抗執行的“避風港”,主要是其利用了執行須保障其親屬有房可住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種人文關懷雖然較好解決了被執行人房屋拍賣致其親屬無房可住的實際問題,但也讓其惡意設定居住權來對抗執行,進而借此逃避債務留下了騰挪空間。
嚴防被執行人利用司法人文關懷,把惡意設定居住權作為對抗執行的“避風港”,需要嚴格把關居住權設定暫緩案件執行的適用條件。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對此明確了三種不支持被執行人以房屋居住權提出執行異議的情形,法院應對照具體要求進行實質性審查,讓被執行人惡意為案外人設置居住權的伎倆沒有得逞機會。
惡意設定居住權成為被執行人對抗執行的“避風港”,也反映了對這種不法行為的震懾不力。在構成要件上,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此種情形下,法院不能僅滌除已惡意設定的居住權,還應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就被執行人此種行為是否可以比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懲治作出明確規定。如此,才能倒逼被執行人主動打消把惡意設定居住權作為對抗執行“避風港”的歪念,確保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兌現。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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