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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 時間:2021-10-15 09:41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某公司訴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信息公開答復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某項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被告答復原告,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行政審批的過程性信息,決定不予公開。2021年1月,原告不服被告答復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為,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被告決定不予公開并無不當,但將該項信息認定為過程性信息定性不準確,存在瑕疵。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定性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系申請某項行政許可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盡管此類信息是被告于行政審批過程中獲取的,但最終會歸入行政許可案卷保存,形成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被告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具有對該項信息是否公開的裁量權,決定不予公開并無不當。
關于復議機關認為被告將有關信息認定為行政審批過程性信息不準確,在行政復議階段指出該項信息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的意見,法院予以認可。
案件提示
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同于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所涉內容為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組成部分,且須對相關材料立卷歸檔。《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規定,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規定,建立健全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進行立卷歸檔。因此,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定性為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更為妥當。
實踐中,對于要求公開有關行政許可材料的申請時,首先,應當明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為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其次,對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應當依據“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在可以公開的情況下,盡量予以公開;最后,如果行政機關經裁量后認為確實不宜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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