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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存在明顯質量問題 施工方應承擔責任
- 時間:2024-08-12 09:10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04年10月15日,建筑集團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筑集團公司承建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包的某國際廣場全部土建工程,合同價款30079113元,開工日期2004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05年4月28日,竣工結算經審計部門審計核實后,按審計決算總價下浮9.5%為本工程決算總價,約定預留總價5%的款項作為保修保證金,質量驗收合格后兩年返還。上述合同簽訂后,案涉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驗收,同時由建筑集團公司交付給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使用。后建筑集團公司因工程款糾紛將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6207442元。房地產開發公司提起反訴,認為建筑集團公司偷工減料,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屋面廣泛滲漏,該部分重做的工程報價為3335092.99元,請求判令建筑集團公司賠償該損失。建筑集團公司答辯認為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其僅負有保修義務,而不應承擔全面修復的責任。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工程已于2005年7月20日經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內的五方驗收合格,且已取得驗收合格證書,房地產開發公司主張的質量問題及相應賠償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案件審理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法院認為,結合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以及現場實際踏勘情況,可以確認的是案涉工程屋面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建筑集團公司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導致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及其他任何書面證明均不能對該客觀事實形成有效對抗。建筑集團公司提出原施工設計不合理也是導致屋面滲漏的主要原因,但其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建筑集團公司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主張案涉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其僅應承擔保修義務,而不應承擔全面修復費用的問題,法院認為,因為該條例是管理性規范,而案涉工程屋面滲漏經鑒定主要是因為建筑集團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形成的,本身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對房地產開發公司造成了僅保修無法救濟的損害,如果建筑集團公司僅做局部修復并不能將屋面滲漏問題徹底解決,還可能會因為維修施工給其他部位帶來滲漏風險,并且,建筑集團公司因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問題,鑒定機構出具的重做方案可以作為徹底解決本案屋面滲漏的修復方案,鑒于建筑集團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已經失去信任,無法繼續合作,由建筑集團公司重新進行施工缺乏可行性,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可委托第三方按照重做方案進行全面修復,費用由建筑集團公司承擔,但應扣除部分其他原因造成滲漏對應的費用。
律師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及設計圖紙中明確約定了建筑集團公司施工所需的工序及材料等內容,但建筑集團公司因擅自減少工序和材料,導致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約定,最終導致屋面滲漏,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筑集團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為由,認為其不應當承擔全面修復義務的理由被法院駁回,也意味著法院認為案涉工程本身的情況比竣工驗收合格證書記載的內容更能反映真實情況。同時,法院也在考慮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對修復費用進行了合理分擔,根據建筑集團公司的違約情況來確定其承擔的責任范圍。上述案例也從司法實踐角度否認了施工方只要竣工驗收合格就無需再承擔質量責任的固有想法,具有參考意義。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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