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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協議無法履行 債權人有權按照原工程款債權主張
- 時間:2025-02-17 09:22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3年6月19日,原告建設公司與被告投資公司簽訂《項目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設公司承建投資公司發包的某高新技術服務區商辦項目,合同明確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結算條款。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分批竣工驗收,于2017年11月完成竣工結算,雙方對最終結算金額予以確認。后投資公司因資金問題拖欠工程尾款,雙方及第三人王某遂簽訂《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協議書》,約定以投資公司名下某房屋抵付工程款1717萬元,總房款直接抵扣投資公司應支付建設公司的工程結算款,王某為建設公司指定的購房人。2018年3月30日,王某與投資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因該房屋存在抵押未能注銷,過戶未完成。2020年8月6日,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若投資公司逾期未完成過戶,原抵房協議自動解除,投資公司仍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投資公司仍未履約,建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工程款本金1717萬元、逾期利息及優先受償權。投資公司辯稱,抵房協議未解除且房屋可交付,且建設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優先受償權,第三人王某確認抵房協議已解除,支持建設公司主張。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以房抵債的性質及以房抵債未能履行時,建設公司是否能夠主張原工程款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合同效力來講,建設公司、投資公司及王某對《項目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協議書》《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補充協議》均無異議,應屬有效?,F案涉房屋因投資公司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故基于《補充協議》約定,王某和投資公司之間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不再履行,投資公司以案涉房屋抵付工程款的目的未實現。從抵房協議性質來講,《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協議書》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簽訂,屬合法有效的“新債清償協議”。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精神,新債清償協議不消滅原債務,新舊債務并存。本案中,抵房協議未明確約定消滅原工程款債務,且因投資公司過錯導致房屋無法過戶,協議目的落空,建設公司有權恢復原債務履行,要求投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律師提示
以房抵債是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債務清償的方式,是為解決現金支付工程款問題的有效途徑,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當得到尊重和法律保護。用于抵債的房屋完成了產權過戶手續,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權人指定的購房人實際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此時以房抵債的目的就實現了,工程款債權債務關系就消滅了。但類似本案中案涉房屋未能辦理過戶登記,以房抵債的目的沒有實現,此時就要考慮工程款舊債是否因為存在以物抵債協議就消滅了,司法實踐中存在新債舊債并存的觀點,也存在著新債消滅舊債的觀點?!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認可新債舊債并存的觀點,即從當事人簽訂協議的意思表示來看,以房抵債合同簽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盡快實現債權,而不是將舊債消滅,舊債消滅明顯不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另外,以房抵債只是債務清償的方式,現金支付也是債務清償的方式,兩種清償方式不同,不能認定債權債務本身是否已經消滅。因此在以房抵債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仍然可以按照原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進行主張。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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