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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合法性舉證應注意時效
- 時間:2023-08-25 09:50
- 來源:中國建設報
——丁某訴某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信息公開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某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某建函〔2018〕1131號文件及其附件。被告于2020年9月作出答復書,告知原告經檢索相關信息不存在。
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答復書。訴訟過程中,被告提交了某市檔案館于2020年11月1日出具的《證明》1份及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于2020年11月1日出具的《證明》1份,系針對9月份查詢、檢索結果進行的說明。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舉示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被訴答復書合法的證據,故被訴答復書屬主要證據不足,判決撤銷被告所作答復書。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作出行政行為后收集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已經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審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作出的答復引發的行政案件時,人民法院應重點審查行政機關在作出答復之前是否已盡到合理查找和檢索義務。
本案中,被告所作答復書稱原告所申請的信息不存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應舉證證明其在答復前進行了調查,盡到了合理查找和檢索義務。被告提交的某市檔案館和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于2020年11月1日出具的《證明》系其作出被訴答復書后收集,不足以證明其在作出答復書前已盡到合理的查找和檢索義務,被訴答復書屬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案件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行政行為合法性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受“先取證,后裁決”規則的約束,行政機關提供的旨在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只能限于其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的證據。同樣,審理機關在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時,既不能接受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也不能為了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如果被訴行政行為是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的,該行政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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