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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有權對工程進度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 時間:2024-01-19 08:23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5日,承包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某商業項目工程發包給承包公司總承包施工,合同約定計價方式為固定單價,暫定合同價為1.5億元。合同簽訂后,承包公司按照約定進場施工,2022年2月,房地產公司因其自身資金問題通知承包公司暫時停工,停工時,承包公司已完成工程產值95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節點,房地產公司應支付80%即7600萬元,但房地產公司實際僅支付3200萬元,剩余4400萬元一直未支付。
在多次談判無果后,2023年1月,承包公司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進度款4400萬元及利息,并要求確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因考慮到繼續合作的可能性,承包公司并未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承包公司訴要的款項為工程進度款,《施工合同》也未解除,承包公司是否有權主張工程進度款的優先受償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款規定了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但因規定過于籠統,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臺司法解釋,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案例中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施工方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有的觀點認為,合同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無法實現工程的折價或拍賣,進而也無法在訴訟過程中主張優先受償權。需要明確的是,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和享有是不同的,行使優先受償權是通過工程折價、拍賣等方式使工程變現,對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過程。而上述案例中承包公司僅要求確認其按照法律規定對權利的享有,不涉及權利的行使,確認優先受償權只是根據法律規定以判決的形式固定權利,以便為將來可能存在的權利行使做準備,與合同是否解除沒有關系。即使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施工方要求確認優先受償權也不意味著立即將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也不必然會發生優先受償的結果,更何況是合同繼續履行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5)民一終字第70號生效判決中也認可在合同不解除的情況下,施工方有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律師提示
目前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一般將優先受償權的判項表述為“某公司對涉案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意味著判決確認優先受償權是在當前施工節點確認的工程欠款范圍內,可能是工程進度款欠款,也可能是工程結算款欠款。如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主張工程進度款的同時要求確認在欠付進度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施工完成后施工方仍然可以另行主張確認工程結算款欠款范圍內的優先受償權,兩者并不矛盾,僅僅是優先權的范圍不同。
另外,“合同未解除”實際隱藏著“工程未竣工”的前提條件,但“工程未竣工”包含的不僅僅是“合同未解除”的情形。對于優先受償權是否以工程竣工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編著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有明確觀點,即“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以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發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實,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按照前述觀點,只要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主張權利,這也符合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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