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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供熱條例(草案)》網上立法聽證公告(3)
- 時間:2013-10-08 18:05
-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申請供熱溫度檢測。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供熱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減收熱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居民采暖熱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征求用戶、供熱企業和供熱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收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核算,按照面積核算的基本熱價不得超過全部按照面積核算熱價的30%。
第二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供熱費。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供熱費。
供熱企業可以自行向用戶收取供熱費,也可以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它單位代收;用戶選擇向供熱企業直接交納供熱費的,供熱企業不得拒絕。
供熱企業和受委托的收費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統一專用發票。
受委托的收費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延長采暖供熱期限、供熱系統節能改造、舊住宅區供熱經營設施設備改造等。
第二十六條 對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家庭,實行政府采暖供熱費補貼。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供熱企業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規范化服務,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并在采暖供熱期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
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企業查詢、投訴,供熱企業應當在三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
在采暖供熱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兩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
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戶欠交供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除不可抗力外,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供熱費。
第二十九條 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確需停業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六個月前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經批準停業的供熱企業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以及供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三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企業完成交接,并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ㄒ唬┥米栽谑覂裙嵩O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
?。ǘ┥米愿膭庸峁艿馈惭b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ㄈ┥米耘欧殴嵯到y的熱水;
?。ㄋ模┢渌恋K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質量和供熱服務等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供熱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企業供熱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公開投訴電話、信箱等,并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的供熱經營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熱企業承擔。
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三十三條 供熱企業應當對其負責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其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運行。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供熱設施折舊費,折舊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高溫高壓等重要供熱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供熱系統能耗統計、監測和考核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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