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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供熱條例(草案)》網上立法聽證公告(4)
- 時間:2013-10-08 18:05
-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供熱企業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節能減排管理,實施系統節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逐步建設供熱計量溫控一體化遠程智能調控技術平臺,實現熱源、熱網、換熱站、用戶能耗在線監測和自動調節。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環保的要求逐步將燃煤鍋爐改造為燃氣鍋爐,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供熱企業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線的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供熱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通知供熱企業修復,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供熱企業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供熱企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企業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供熱企業可以先行組織施工,有關部門應當允許施工企業事后補辦有關占道、道路開挖等審批手續。
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發生泄漏等緊急情況,給其他用戶正常供熱造成影響,供熱企業需要入戶搶修作業的,有關用戶、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遷移、拆除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協商確定改建、遷移、拆除方案,報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改建、遷移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破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和儀表等供熱設施;
(二)破壞或者擅自安裝、拆卸、改裝、干擾用熱計量設施;
(三)利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物體;
(四)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六)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供熱竣工驗收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建、遷移、拆除供熱設施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不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變更供熱日期的;
(二)拒絕用戶直接交納供熱費的;
(三)未按照規定答復用戶查詢、投訴的;
(四)未按照規定提取供熱設施折舊費或者將折舊費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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